
(1)GPS系統由運營服務商GPS運營服務平臺、運輸經營者GPS管理應用平臺和運管部門GPS管理監控平臺以及營運車輛GPS車載終端成。
(2)GPS車載終端是指帶有GPS衛星定位功能,能夠實時采集、記錄、顯示和傳輸車輛所在位置、行駛路線、行駛速度等運行狀態信息,具有定位、監控、記錄、指揮調度、報警救援、營運管理、信息處理、網絡、通訊等綜合功能的設備。
(3)GPS運營服務平臺是指由我公司自行建設和運營的、能夠接受GPS車載終端發送的位置信息并對信息進行實時處理,為運輸經營者和管理部門提供服務的由相關設備和軟件組成的信息處理系統。
(4)GPS管理應用平臺是指為運輸企業提供服務的、能夠接收和查看車輛位置信息,對車輛運行狀態進行監控,具有指揮調度、通訊等功能的系統。
(5)GPS管理監控平臺是指為運管部門提供服務的、能夠接收和查看車輛位置信息,對車輛運行狀態進行監控,具有指揮調度、記錄、報警救援、營運管理、信息處理、網絡、通訊等綜合功能的系統。
(6)GPS運營服務平臺由GPS運營服務商投資建設和維護,其服務功能應當滿足運輸經營者和運管機構的需求,并能實現與GPS系統其他平臺的互聯互通、信息共享。
(7)GPS管理應用平臺由運輸經營者投資建設和維護,其功能應當滿足運輸生產、車輛調度、安全管理和管理部門市場監管的需求。
(8)GPS管理監控平臺由運管機構投資建設和維護,其功能應當滿足對道路運輸安全和市場秩序實時監管的需求,并能與政府有關部門實現信息共享。
(9)GPS車載終端由運輸經營者購置和安裝,其功能應當滿足運輸生產和行業管理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