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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國家標準
來源:濰坊智勤GPS定位科技 上傳時間:2018-1-17 8:22:26 瀏覽:6306

按照國務院標準化工作改革的精神,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國家標準委)四部門,組織電動自行車相關科研機構、檢測機構、生產企業、高等院校、行業組織、消費者組織等方面的專家成立工作組,開展《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GB17761-1999)強制性國家標準修訂工作,修訂后的標準名稱為《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2018年1月16日起,該標準報批稿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標準委網站面向全社會公示30天。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

目 次
前言 ┄┄┄┄┄┄┄┄┄┄┄┄┄┄┄┄┄┄┄┄┄┄┄┄┄┄┄┄┄┄┄┄┄┄┄┄┄┄┄┄ Ⅲ
1 范圍┄┄┄┄┄┄┄┄┄┄┄┄┄┄┄┄┄┄┄┄┄┄┄┄┄┄┄┄┄┄┄┄┄┄┄┄┄┄┄ 1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1
3 術語和定義┄┄┄┄┄┄┄┄┄┄┄┄┄┄┄┄┄┄┄┄┄┄┄┄┄┄┄┄┄┄┄┄┄┄┄┄ 1
4 總則 ┄┄┄┄┄┄┄┄┄┄┄┄┄┄┄┄┄┄┄┄┄┄┄┄┄┄┄┄┄┄┄┄┄┄┄┄┄┄ 2
5 整車標志 ┄┄┄┄┄┄┄┄┄┄┄┄┄┄┄┄┄┄┄┄┄┄┄┄┄┄┄┄┄┄┄┄┄┄┄┄ 2
5.1 銘牌 ┄┄┄┄┄┄┄┄┄┄┄┄┄┄┄┄┄┄┄┄┄┄┄┄┄┄┄┄┄┄┄┄┄┄┄┄ 2
5.2 整車編碼 ┄┄┄┄┄┄┄┄┄┄┄┄┄┄┄┄┄┄┄┄┄┄┄┄┄┄┄┄┄┄┄┄┄┄ 2
5.3 電動機編碼 ┄┄┄┄┄┄┄┄┄┄┄┄┄┄┄┄┄┄┄┄┄┄┄┄┄┄┄┄┄┄┄┄┄ 3
5.4 號牌安裝位置 ┄┄┄┄┄┄┄┄┄┄┄┄┄┄┄┄┄┄┄┄┄┄┄┄┄┄┄┄┄┄┄┄ 3
5.5 產品合格證 ┄┄┄┄┄┄┄┄┄┄┄┄┄┄┄┄┄┄┄┄┄┄┄┄┄┄┄┄┄┄┄┄┄ 3
6 安全要求┄┄┄┄┄┄┄┄┄┄┄┄┄┄┄┄┄┄┄┄┄┄┄┄┄┄┄┄┄┄┄┄┄┄┄┄┄ 3
6.1 整車安全┄┄┄┄┄┄┄┄┄┄┄┄┄┄┄┄┄┄┄┄┄┄┄┄┄┄┄┄┄┄┄┄┄┄┄ 3
6.1.1 車速限值┄┄┄┄┄┄┄┄┄┄┄┄┄┄┄┄┄┄┄┄┄┄┄┄┄┄┄┄┄┄┄┄┄ 3
6.1.2 制動性能 ┄┄┄┄┄┄┄┄┄┄┄┄┄┄┄┄┄┄┄┄┄┄┄┄┄┄┄┄┄┄┄┄ 4
6.1.3 整車質量 ┄┄┄┄┄┄┄┄┄┄┄┄┄┄┄┄┄┄┄┄┄┄┄┄┄┄┄┄┄┄┄┄ 4
6.1.4 腳踏騎行能力 ┄┄┄┄┄┄┄┄┄┄┄┄┄┄┄┄┄┄┄┄┄┄┄┄┄┄┄┄┄┄ 4
6.1.5 尺寸限值 ┄┄┄┄┄┄┄┄┄┄┄┄┄┄┄┄┄┄┄┄┄┄┄┄┄┄┄┄┄┄┄┄ 4
6.1.6 結構┄┄┄┄┄┄┄┄┄┄┄┄┄┄┄┄┄┄┄┄┄┄┄┄┄┄┄┄┄┄┄┄┄┄┄ 4
6.1.7 車速提示音┄┄┄┄┄┄┄┄┄┄┄┄┄┄┄┄┄┄┄┄┄┄┄┄┄┄┄┄┄┄┄┄ 4
6.1.8 淋水涉水性能┄┄┄┄┄┄┄┄┄┄┄┄┄┄┄┄┄┄┄┄┄┄┄┄┄┄┄┄┄┄┄ 5
6.2 機械安全┄┄┄┄┄┄┄┄┄┄┄┄┄┄┄┄┄┄┄┄┄┄┄┄┄┄┄┄┄┄┄┄┄┄┄ 5
6.2.1 車架/前叉組合件 ┄┄┄┄┄┄┄┄┄┄┄┄┄┄┄┄┄┄┄┄┄┄┄┄┄┄┄┄┄ 5
6.2.2 把立管和鞍管 ┄┄┄┄┄┄┄┄┄┄┄┄┄┄┄┄┄┄┄┄┄┄┄┄┄┄┄┄┄┄ 5
6.2.3 反射器、照明和鳴號裝置 ┄┄┄┄┄┄┄┄┄┄┄┄┄┄┄┄┄┄┄┄┄┄┄┄┄ 5
6.3 電氣安全 ┄┄┄┄┄┄┄┄┄┄┄┄┄┄┄┄┄┄┄┄┄┄┄┄┄┄┄┄┄┄┄┄┄┄ 6
6.3.1 電氣裝置 ┄┄┄┄┄┄┄┄┄┄┄┄┄┄┄┄┄┄┄┄┄┄┄┄┄┄┄┄┄┄┄┄ 6
6.3.2 控制系統 ┄┄┄┄┄┄┄┄┄┄┄┄┄┄┄┄┄┄┄┄┄┄┄┄┄┄┄┄┄┄┄┄ 6
6.3.3 電動機額定連續輸出功率 ┄┄┄┄┄┄┄┄┄┄┄┄┄┄┄┄┄┄┄┄┄┄┄┄┄ 6
6.3.4 充電器與蓄電池 ┄┄┄┄┄┄┄┄┄┄┄┄┄┄┄┄┄┄┄┄┄┄┄┄┄┄┄┄┄ 6
6.4 防火性能 ┄┄┄┄┄┄┄┄┄┄┄┄┄┄┄┄┄┄┄┄┄┄┄┄┄┄┄┄┄┄┄┄┄┄ 7
6.5 阻燃性能 ┄┄┄┄┄┄┄┄┄┄┄┄┄┄┄┄┄┄┄┄┄┄┄┄┄┄┄┄┄┄┄┄┄┄ 7
6.6 無線電騷擾特性 ┄┄┄┄┄┄┄┄┄┄┄┄┄┄┄┄┄┄┄┄┄┄┄┄┄┄┄┄┄┄┄ 7
6.7 使用說明書┄┄┄┄┄┄┄┄┄┄┄┄┄┄┄┄┄┄┄┄┄┄┄┄┄┄┄┄┄┄┄┄┄┄ 7
7 試驗方法 ┄┄┄┄┄┄┄┄┄┄┄┄┄┄┄┄┄┄┄┄┄┄┄┄┄┄┄┄┄┄┄┄┄┄┄┄ 8
7.1 通則 ┄┄┄┄┄┄┄┄┄┄┄┄┄┄┄┄┄┄┄┄┄┄┄┄┄┄┄┄┄┄┄┄┄┄┄┄ 8
7.2 整車安全試驗 ┄┄┄┄┄┄┄┄┄┄┄┄┄┄┄┄┄┄┄┄┄┄┄┄┄┄┄┄┄┄┄┄ 8
7.2.1 車速限值┄┄┄┄┄┄┄┄┄┄┄┄┄┄┄┄┄┄┄┄┄┄┄┄┄┄┄┄┄┄┄┄┄ 8
7.2.2 制動性能 ┄┄┄┄┄┄┄┄┄┄┄┄┄┄┄┄┄┄┄┄┄┄┄┄┄┄┄┄┄┄┄┄ 9
7.2.3 整車質量 ┄┄┄┄┄┄┄┄┄┄┄┄┄┄┄┄┄┄┄┄┄┄┄┄┄┄┄┄┄┄┄┄ 9
7.2.4 腳踏騎行能力 ┄┄┄┄┄┄┄┄┄┄┄┄┄┄┄┄┄┄┄┄┄┄┄┄┄┄┄┄┄┄ 9
7.2.5 尺寸限值 ┄┄┄┄┄┄┄┄┄┄┄┄┄┄┄┄┄┄┄┄┄┄┄┄┄┄┄┄┄┄┄┄ 10
7.2.6 結構 ┄┄┄┄┄┄┄┄┄┄┄┄┄┄┄┄┄┄┄┄┄┄┄┄┄┄┄┄┄┄┄┄┄┄ 10
7.2.7 車速提示音 ┄┄┄┄┄┄┄┄┄┄┄┄┄┄┄┄┄┄┄┄┄┄┄┄┄┄┄┄┄┄┄ 10
7.2.8 淋水涉水性能 ┄┄┄┄┄┄┄┄┄┄┄┄┄┄┄┄┄┄┄┄┄┄┄┄┄┄┄┄┄┄ 11
7.3 機械安全試驗 ┄┄┄┄┄┄┄┄┄┄┄┄┄┄┄┄┄┄┄┄┄┄┄┄┄┄┄┄┄┄┄┄ 11
7.3.1 車架/前叉組合件 ┄┄┄┄┄┄┄┄┄┄┄┄┄┄┄┄┄┄┄┄┄┄┄┄┄┄┄┄ 11
7.3.2 把立管和鞍管 ┄┄┄┄┄┄┄┄┄┄┄┄┄┄┄┄┄┄┄┄┄┄┄┄┄┄┄┄┄┄ 12
7.3.3 反射器、照明和鳴號裝置 ┄┄┄┄┄┄┄┄┄┄┄┄┄┄┄┄┄┄┄┄┄┄┄┄┄ 12
7.4 電氣安全試驗 ┄┄┄┄┄┄┄┄┄┄┄┄┄┄┄┄┄┄┄┄┄┄┄┄┄┄┄┄┄┄┄┄ 12
7.4.1 電氣裝置 ┄┄┄┄┄┄┄┄┄┄┄┄┄┄┄┄┄┄┄┄┄┄┄┄┄┄┄┄┄┄┄┄ 13
7.4.2 控制系統 ┄┄┄┄┄┄┄┄┄┄┄┄┄┄┄┄┄┄┄┄┄┄┄┄┄┄┄┄┄┄┄┄ 13
7.4.3 電動機額定連續輸出功率 ┄┄┄┄┄┄┄┄┄┄┄┄┄┄┄┄┄┄┄┄┄┄┄┄┄ 13
7.4.4 充電器與蓄電池 ┄┄┄┄┄┄┄┄┄┄┄┄┄┄┄┄┄┄┄┄┄┄┄┄┄┄┄┄┄ 13
7.5 防火性能試驗 ┄┄┄┄┄┄┄┄┄┄┄┄┄┄┄┄┄┄┄┄┄┄┄┄┄┄┄┄┄┄┄ 14
7.6 阻燃性能試驗 ┄┄┄┄┄┄┄┄┄┄┄┄┄┄┄┄┄┄┄┄┄┄┄┄┄┄┄┄┄┄┄ 14
7.7 無線電騷擾特性試驗 ┄┄┄┄┄┄┄┄┄┄┄┄┄┄┄┄┄┄┄┄┄┄┄┄┄┄┄┄┄ 14
7.8 使用說明書檢查 ┄┄┄┄┄┄┄┄┄┄┄┄┄┄┄┄┄┄┄┄┄┄┄┄┄┄┄┄┄┄┄ 14
附錄A(規范性附錄)電動自行車主要技術參數設置 ┄┄┄┄┄┄┄┄┄┄┄┄┄┄┄┄┄┄ 15
前 言
本標準的全部技術內容為強制性。
本標準按照GB/T 1.1—2009《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標準的結構和編寫》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代替GB 17761—1999《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 。
本標準與GB 17761—1999相比,主要有如下變化:
——名稱改為《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 ;
——標準的結構進行了調整,增加了第4章總則、第5章整車標識,刪除了原標準第4章產品分類、
第7章檢驗規則;
——增加了6.1.7車速提示音、6.1.8淋水涉水性能、6.4防火性能、6.5阻燃性能、6.6無線電騷
擾特性等條款。
請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內容可能涉及專利。本文件的發布機構不承擔識別這些專利的責任。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中國電子技術標準化研究院、國家輕型電動車及電池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中
國標準化研究院、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學研究所、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北京市輕工產品質量監
督檢驗一站、北京理工大學、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審查中心、質檢總局缺陷產品管理中心、四川省
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中國輕工業聯合會、全國自行車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全國汽車標準化技術委
員會摩托車分技術委員會、中國消費者協會、北京市消費者協會、浙江綠源電動車有限公司、江蘇新日
電動車股份有限公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陳大紀、郝文建、葉震濤、孫巍、舒強、羅躍、李傳和、陳劍、羅剛、聶博、
余世光、繆文泉、楊躍翔、張英、孟凱、王琰、倪捷、趙學忠。
本標準于1999年首次發布。GB 17761-20××
1
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電動自行車的整車安全、機械安全、電氣安全、防火性能、阻燃性能、無線電騷擾特
性和使用說明書的主要技術要求及相應的試驗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電動自行車。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755—2008 旋轉電機 定額和性能(IEC 60034-1:2004,IDT)
GB 3565—2005 自行車安全要求(ISO 4210:1996,IDT)
GB/T 4208—2017 外殼防護等級(IP代碼) (IEC 60529:2013,IDT)
GB/T 5169.11 電工電子產品著火危險試驗 第11部分:灼熱絲/熱絲基本試驗方法 成品的灼熱
絲可燃性試驗方法(GB/T 5169.11—2006,IEC 60695-2-11:2000,IDT)
GB/T 5169.16 電工電子產品著火危險試驗 第16部分:試驗火焰 50W水平與垂直火焰試驗方法
(GB/T 5169.16-2008,IEC 60695-11-10:2003,IDT)
GB/T 5296.1 消費品使用說明 第1部分:總則
GB 8410—2006 汽車內飾材料的燃燒特性
GB/T 12742 自行車檢測設備和器具技術條件
GB 14023 車輛、船和內燃機 無線電騷擾特性 用于保護車外接收機的限值和測量方法 (GB
14023—2011,IEC/CISPR 12:2009,IDT)
GB/T 16842—2016 外殼對人和設備的防護 檢驗用試具(IEC 61032:1997,IDT)
GB/T 22791 自行車 照明設備(GB/T 22791-2008,ISO 6742-1:1987,IDT)
GB/T 31887—2015 自行車 反射裝置(ISO 6742-2:1985,IDT)
QB/T 1880—2008 自行車 車架
3 術語和定義
GB 3565—2005中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電動自行車 electric bicycle
以車載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有腳踏騎行能力,能實現電助動或/和電驅動功能的兩輪自行車。
3.2
裝配完整的電動自行車 fully assembled electric bicycle
為達到使用目的,配備有所必需的全部部件(含蓄電池及使用說明書中明示的所有配件,但不含非
車載充電器)的電動自行車。
3.3GB 17761-20××
2
電驅動 electric drive
驅動電能來源于車載蓄電池等儲能裝置,僅以電動機輸出動力的驅動方式。
3.4
電助動 electric aid
由人力和電動機的動力按輸出比例組成的驅動方式。
3.5
制造日期 manufactured date
車輛制造完成的日期。
4 總則
4.1 電動自行車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a) 具有腳踏騎行能力;
b) 具有電驅動或/和電助動功能;
c) 電驅動行駛時,最高設計車速不超過25 km/h;電助動行駛時,車速超過25 km/h,電動機不
得提供動力輸出;
d) 裝配完整的電動自行車的整車質量應當小于或等于55 kg;
e) 蓄電池標稱電壓應當小于或等于48 V;
f) 電動機額定連續輸出功率應當小于或等于400 W。
4.2 在正常使用、合理可預見的誤用以及故障情況下,電動自行車應當保證不會發生危險。危險包括但
不限于以下情形:
a) 產生的熱量造成材料變質或人員燙傷;
b) 在充電、行駛等過程中引起燃燒、爆炸、觸電等;
c) 因整車或部件發生斷裂、松動、變形及運動干涉等情形而導致的人身傷害。
4.3 電動自行車的軟硬件均應當具有防篡改設計,防止擅自改裝或改動最高車速、功率、電壓、腳踏騎
行能力。
4.4 電動自行車除符合本標準規定的安全要求外,其整車及部件(如:蓄電池、車載充電器等)還應當
符合相關國家、行業標準的安全要求。
5 整車標志
5.1 銘牌
應當用中文標明以下信息:產品名稱、型號、制造商名稱或商標、制造年月等。銘牌上標明的內容
應當規范、清晰耐久且易于識別。
5.2 整車編碼
在車架本體不可分隔的醒目部位表面,應當永久性地標上每輛電動自行車的唯一性整車編碼。
整車編碼采用15位全數字代碼結構,共有4部分組成,從左至右依次是企業代碼、車種代碼、生產
年份代碼、生產流水號代碼,如圖1所示:GB 17761-20××
3
X1 X2 X3 X4 X5 X6 X7 X8 X9 X10 X11 X12 X13 X14 X15
X1–X4:企業代碼。
X5:車種代碼,用 2表示電動自行車。
X6–X7:生產年份代碼,以公元紀年的后兩位表示,由企業根據電動自行車的生產年份自行分配。
X8–X15:生產流水號代碼,由企業自行分配的產品流水號。
圖 1 整車編碼
整車編碼應當刻制在電動自行車車架本體不可分隔的部位上(前管和中接頭應當優先考慮),編碼
刻制不得影響電動自行車強度且易于觀察和讀取,不易磨損和腐蝕損壞,永久保持。編碼可以排成一行,
也可以排成兩行?讨频淖煮w高度應當大于4 mm、深度應當不小于0.2mm,清晰可見。
注1:車架本體,是指構成車架的本體材料,如果編碼刻制在其他材料上再焊接到車架上就不屬于車架本體。
注2:不可分隔部位,如減震車架的后部與前部是可分隔的,此后部即為可分隔部位。
刻制整車編碼的部件不得采用打磨、挖補、墊片等方式處理,從上方或前方觀察時打刻區域周邊足
夠大面積的表面不應當有任何覆蓋物;如有覆蓋物,該覆蓋物的表面應當明確標示“整車編碼”字樣,且
覆蓋物在不使用任何專用工具的情況下能直接取下或揭開及復原,以方便地觀察到足夠大的包括打刻區
域的表面。
5.3 電動機編碼
電動機編碼至少應當包括電動機功率和電壓的信息,并應當永久性地刻制在電動機外殼上。
5.4 號牌安裝位置
電動自行車后部應當具有方便安裝號牌的位置,其上應當有2個安裝孔且中心間距為80 mm。
5.5 產品合格證
產品合格證應當用中文清晰標明產品名稱、型號、制造商或商標、生產廠及地址、制造日期、整車
編碼、電動機編碼、驅動方式(電驅動和/或電助動)、最高設計車速、整車質量、電動機功率和額定電
壓、電池種類等。上述信息還應當具有可識讀的二維碼等信息碼。
6 安全要求
6.1 整車安全
6.1.1 車速限值
車種代碼
企業代碼
生產流水號代碼
生產年份代碼GB 17761-20××
4
6.1.1.1 電動自行車車速限值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a) 使用電驅動功能行駛時,最高車速不超過最高設計車速,且不超過25 km/h;
b) 使用電助動功能行駛時,車速超過25 km/h時,電動機不提供動力輸出。
6.1.1.2 電動機控制系統應當具有防速度篡改設計。
6.1.2 制動性能
電動自行車制動性能應當符合表1規定,在相應的制動距離內平穩安全地停住。
表1 制動性能
試驗條件 試驗速度
km/h
使用的車閘 制動距離
m
干 態 25
同時使用前后車閘 7
單用后閘 15
濕 態 16
同時使用前后車閘 9
單用后閘 19
6.1.3 整車質量
裝配完整的電動自行車的整車質量應當小于或等于55 kg。
6.1.4 腳踏騎行能力
電動自行車腳踏騎行能力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a)30 min的腳踏騎行距離大于或等于5 km;
b)兩曲柄外側面最大距離小于或等于300 mm;
c)鞍座前端在水平方向位置不得超過中軸中心線。
6.1.5 尺寸限值
電動自行車的尺寸限值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a) 整車高度小于或等于1100 mm;車體寬度(除車把、腳蹬部分外)小于或等于450 mm;前、后
輪中心距小于或等于1250 mm;鞍座高度大于或等于635 mm;
b) 鞍座長度小于或等于350 mm;
c) 后輪上方的衣架平坦部分最大寬度小于或等于175 mm。
6.1.6 結構
6.1.6.1 腳蹬間隙
電動自行車的腳蹬間隙應當符合GB 3565—2005中11.2的規定。
6.1.6.2 突出物
電動自行車的突出物應當符合GB 3565—2005中4.2的規定。
6.1.6.3 防碰擦
電動自行車的不動件不應當與運動件相碰擦。
6.1.7 車速提示音
電動自行車應當有車速提示音,提示音應當符合下列要求:GB 17761-20××
5
a) 當行駛車速達到15 km/h時持續發出提示音;
b) 提示音聲壓級滿足55 dB(A)~62 dB(A)。
注:車速提示音推薦采用自行車車鈴音。單次發音周期可為3 s,單次發音時間可約為700 ms。
6.1.8 淋水涉水性能
按7.2.8規定的淋水涉水試驗方法進行試驗,試驗后,電動自行車應當可以正常騎行,各電器部件
功能正常,絕緣電阻值應當大于1 MΩ。
6.2 機械安全
6.2.1 車架/前叉組合件
6.2.1.1 車架/前叉組合件振動強度
按7.3.1.1規定的車架/前叉組合件振動強度試驗方法進行試驗,試驗后,車架/前叉組合件各部位
不應當有可見裂紋、破損、明顯變形和松動。
6.2.1.2 車架/前叉組合件沖擊強度
6.2.1.2.1 沖擊試驗(重物落下)
按7.3.1.2.1規定的重物落下試驗方法進行試驗,試驗后,組合件應當無可見的裂紋或損壞,減震
裝置的任何零件應當無分離,兩輪軸中心線之間的距離(輪基)的永久變形應當不大于 40 mm。
6.2.1.2.2 沖擊試驗(車架/前叉組合件落下)
按7.3.1.2.2規定的車架/前叉組合件落下試驗方法進行試驗, 試驗后, 組合件應當無可見的裂紋或
損壞,組合件及減震系統的任何部分無任何分離現象。
6.2.2 把立管和鞍管(適用時)
6.2.2.1 把立管安全線
把立管的最少插入深度標記或裝置應當符合GB 3565—2005中6.2的規定。
6.2.2.2 把立管彎曲強度
按7.3.2.2規定的試驗方法進行試驗,試驗后,把立管不得發生斷裂。
6.2.2.3 鞍管安全線
對裝有鞍管的鞍座,鞍管的最少插入深度標記應當符合GB 3565—2005中12.2的規定。
6.2.3 反射器、照明和鳴號裝置
6.2.3.1 反射器
電動自行車應當裝有后反射器、側反射器和腳蹬反射器。反射裝置的類型、顏色和安裝應當符合GB
3565—2005中第17章的規定,側反射器無法按照GB 3565—2005要求安裝的,應當安裝在電動自行車
兩側。反射器光學要求應當符合GB/T 31887—2015的規定。
6.2.3.2 照明
電動自行車應當裝有前燈和后燈,其亮度值應當符合GB/T 22791的規定。
6.2.3.3 鳴號裝置GB 17761-20××
6
電動自行車應當裝有鳴號裝置,鳴號裝置的聲壓級應當為75 dB(A)~100 dB(A)。
6.3 電氣安全
6.3.1 電氣裝置
6.3.1.1 導線布線安裝
導線布線安裝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a) 所有電氣導線應當捆扎成束、布置整齊;
b) 導線夾緊裝置應當選用絕緣材料,若采用金屬材料,則必須有絕緣內襯;
c) 接插件應當插接可靠,無松脫;
d) 電氣系統所有接線均不得裸露;
e) 車把與車架之間的連接部位不得因正常轉動而損壞導線的絕緣;
f) 與充電電源連接的系統中可能帶電的部件,在任何操作情況下均應當有適當的防護裝置,以防
止人體直接接觸。
6.3.1.2 短路保護
電動自行車的充電線路和電池輸出端中應當裝有熔斷器或斷路器保護裝置,其規格、參數應當符合
使用說明書或其他明示的規定。
6.3.1.3 電氣強度
按7.4.1.3規定的電氣強度試驗方法進行試驗,試驗時,電源電路、控制電路與裸露可導電部件之
間不應當出現擊穿及閃絡。
6.3.2 控制系統
6.3.2.1 制動斷電功能
電動自行車(電驅動行駛)制動時,其電氣控制系統應當具有使電動機斷電的功能。
6.3.2.2 過流保護功能
電動自行車的電氣控制系統應當具有過流保護功能。
6.3.2.3 防失控功能
電動自行車的電氣控制系統應當具有防失控保護功能。
6.3.3 電動機額定連續輸出功率
電動自行車的電動機額定連續輸出功率應當小于或等于400 W。
6.3.4 充電器與蓄電池
6.3.4.1 充電器
電動自行車的充電器應當滿足下列要求:
a) 在非正常工作情況下,充電器應當具有保護功能;充電器輸出接線反接或短接后,應當無損壞;
b) 充電器應當具有防觸電保護功能,結構和外殼對易觸及的帶電部件有足夠的防護。但交流峰值
電壓和直流電壓小于或等于42.4 V的充電器除外。
6.3.4.2 蓄電池的最大輸出電壓GB 17761-20××
7
電動自行車的蓄電池最大輸出電壓應當小于或等于60 V。
注:蓄電池標稱電壓為明示值,實際通過輸出電壓測量驗證,指標參考電動汽車A級電壓等級的最大工作電壓60V而
定。
6.3.4.3 蓄電池防篡改
電動自行車蓄電池防篡改應當滿足下列要求:
a)蓄電池固定在電池組盒內,蓄電池與電池組盒合理匹配,電池組盒與電池組盒安裝位置合理匹
配,防止改變電池容量或電壓;
b)蓄電池與電池組盒側壁的最大間隙小于或等于30 mm,且不晃動;
c)電動自行車不應當預留擴展車載蓄電池的接口;
d)電動自行車不應當有外設蓄電池托架。
6.4 防火性能
電動自行車的電池組盒、保護裝置、儀表、燈具應當能承受 GB/T 5169.11 規定550 ℃的灼熱絲試
驗。 對于通過最大額定電流大于1.0A的電源線纜及單芯導線, 其接插件的絕緣材料部件應當能承受 GB/T
5169.11 規定750 ℃的灼熱絲試驗。
6.5 阻燃性能
電動自行車阻燃性能應當符合GB/T 5169.16的規定,材料的燃燒類別如下:
a)主回路、主回路連接的電氣部件,燃燒類別為V-0。如短路保護裝置、電源連接器、主回路電線、
絕緣護套、接插件等;
注:主回路為從蓄電池組系統輸出端起為驅動電機運轉而通過大電流的電路。
b)次回路、次回路連接電氣部件,燃燒類別為V-2。如次回路電線、熱縮管、大燈燈座、尾燈燈座、
轉向燈座、短路保護裝置、電氣開關等;
c)與電池直接接觸的非金屬材料或充電回路,燃燒類別為V-1。如電池組盒、充電插頭等;
d)充電器的非金屬材料,燃燒類別為V-2。如充電器的外殼、電源軟線、輸入輸出端插頭等。
除a) ~d)之外其他裝飾性非金屬材料,應當符合GB 8410—2006第3章的規定。如鞍座、前泥板、
后泥板、裝飾性塑料件等。
6.6 無線電騷擾特性
無線電騷擾特性應當符合GB 14023的要求。
6.7 使用說明書
每輛電動自行車出廠和銷售時應當附有使用說明書,使用說明書的編寫應當符合GB/T 5296.1的規
定,至少包括以下涉及安全的內容:
a) 說明書封面上標明要求使用人在仔細閱讀使用說明書、了解電動自行車的性能之前,不要使用
電動自行車,以及請用戶妥善保存使用說明書。
b) 提示騎行者遵守交通法規,注意行車安全。如:
1) 嚴禁16周歲以下人員駕駛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
2) 電動自行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5km/h;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
路上,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
3) 告誡不要將電動自行車借給不會操縱的人員行駛,以免發生傷害;
4) 電動自行車應當按法律法規規定搭載人員或物品;
5) 建議騎行時佩戴頭盔;GB 17761-20××
8
6) 雨、雪天騎行,制動距離會延長;暴雨等惡劣天氣,盡量避免出行。
c) 提示使用人注意電動自行車使用安全。如:
1) 電動自行車不要停放在建筑門廳、疏散樓梯、走道和安全出口處;
2) 電動自行車不要在居住建筑內充電和停放,充電時應當遠離可燃物,充電時間不宜過長;
3) 蓄電池的正確使用和保養方法;廢舊蓄電池不可擅自進行拆解,應當由相關專業部門組織
回收;
4) 充電器的安全使用方法和警示用語;
5) 更換充電器時,應當和蓄電池型號匹配;
6) 有關水洗的注意事項;
7) 調整車把或鞍座時,應當注意不得露出把立管、鞍管的安全線標記(適用時) 。
d) 騎行前的檢查,如有異常請及時進行維修或找專業維修。如:
1) 電源電路、燈光照明電路等狀態;
2) 前、后閘能否正常工作;
3) 車把及前后輪的固定;
4) 輪胎的氣壓;
5) 反射器是否破損或污染。
e) 明示電動自行車相關信息。如:
1) 圖示整車編碼打刻位置;
2) 電動自行車的整車示意簡圖、電池安裝圖和電氣原理圖,并標明熔斷器或短路保護裝置的
規格、參數;
3) 本標準附錄A中的主要技術參數。
7 試驗方法
7.1 通則
除另有規定外,本章所用的檢測設備和器具應當符合GB/T 12742等相關標準的規定。
檢測電氣裝置的儀表(兆歐表除外) ,其準確度等級應當不低于1級;直流電源的波紋系數應當不
大于5%。
試驗時車載蓄電池的容量應當不小于其額定容量的90%。
7.2 整車安全試驗
7.2.1 車速限值
7.2.1.1 試驗條件
試驗條件按下列規定:
a) 道路試驗環境:溫度為 -5 ℃~30 ℃;風速不大于3 m/s;試驗應當避免在雨、雪天氣時進行;
b) 試驗路面:平坦的瀝青或混凝土路面,路面應當堅硬,無松軟的塵土或礫石。干燥路面與輪胎
之間的最小摩擦系數應當為0.5;
c) 車速檢測設備:準確度 ±2 %,分辨率 0.1 km/h;
d) 騎行者的質量應當為75 kg,不足時配重至75 kg;
e) 試驗車為裝配完整的電動自行車;
f) 輪胎應當按標注在外胎上的最大推薦壓力充足氣,壓力誤差不允許超過±10 kPa。GB 1776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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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2 試驗方法
試驗方法按下列規定:
a) 在試驗車上,安裝道路測試儀,檢測車速和行駛電流;
b) 電驅動功能車速限值測試:試驗車從靜止開始加速行駛,調速轉把應當保持在最大開度,試驗
車行駛速度到達最高速度且保持不變,通過2 m的測試區間,記錄通過該測試區間的速度值,
試驗往返進行2次,取平均值;
c) 電助動功能車速限值測試:騎行者全力騎車,試驗車從靜止開始并加速行駛,車速若超過25
km/h,3 s內電動機自動停止供電,記錄當電流跌落小于或等于在驅動輪上無扭矩輸出時的電
流(空載電流)時的速度值,試驗往返進行2次,取平均值。
7.2.1.3 防篡改
防篡改檢查按以下方法進行,但不僅限于以下方法:
a) 檢查試驗車各部位有無可篡改的限速裝置,如:通過接插件插拔、剪斷多余線路等方式判定;
b) 檢查試驗車是否存在解除速度限制的按鈕等裝置;
c) 使用螺釘旋具、夾扭鉗等工具進行非破壞性操作,檢查控制器是否能被拆開;控制器裝配結合
面及其緊固螺釘是否采用膠固封。
7.2.2 制動性能
按6.1.2規定的試驗速度進行試驗;騎行者的質量應當為75 kg,不足時配重至75 kg;試驗方法按
照GB 3565—2005中第24章的規定。若最高速度無法達到表1規定的試驗速度,按照GB 3565—2005
中24.7的規定校正制動距離。
7.2.3 整車質量
將裝配完整的電動自行車放置在稱重設備上,記錄其質量。
7.2.4 腳踏騎行能力
7.2.4.1 腳踏騎行距離
在符合7.2.1.1規定的試驗條件下,在試驗道路上,設置測試區間,僅以人力騎行30 min,測量騎行
距離。
7.2.4.2 兩曲柄外沿最大距離
通用長度類量具測量。
7.2.4.3 鞍座水平位置
試驗車前后車輪著地,車身垂直于支承面;在試驗車的縱向中心面上,選取鞍座前邊緣與水平面成
30°的座墊交點,為鞍座前端,見圖2。
沿鞍座前端、中軸中心線各拉一與地面的垂直線,目測鞍座前端與中軸中心線水平方向位置關系。
如鞍管可以調節,應當將鞍管調節到最少插入深度處進行測量。GB 17761-20××
10
圖 2 鞍座前端、后端示意圖
7.2.5 尺寸限值
尺寸限值按下列規定測量:
a) 尺寸:
1) 整車高度:試驗車的前后車輪著地,車身垂直于支承面,測量試驗車支承面與車把部位最
高處的距離(除后視鏡外) 。
2) 車體寬度:采用長度類量具測量。
3) 前、后輪中心距:將前、后輪中心面調整平行,用長度類量具測量前軸中心與后軸中心之
間的距離。
4) 鞍座高度:將試驗車的前后車輪著地,車身垂直于支承面,采用量具測量鞍座與支承面的
最大垂直高度。如果鞍管可以調節,則將鞍管調節到最少插入深度處,再進行測量。
b) 鞍座長度:
試驗車前后車輪著地,車身垂直于支承面;在試驗車的縱向中心線上,選取鞍座前后邊緣與水
平面成30°的鞍座交點,為鞍座前端和后端(見圖2) ,并做標記。沿座墊表面,用量具測量座
墊前端、后端的距離。
c) 衣架寬度:
采用長度類量具測量。
7.2.6 結構
7.2.6.1 腳蹬間隙
電動自行車腳蹬間隙的測量按GB 3565—2005中11.2的方法進行。
7.2.6.2 突出物
用符合GB 3565—2005中3.9規定的突出物測試圓柱棒(模擬人的肢體)檢測。試驗車前后車輪著地,
車身垂直于支承面,將測試圓柱棒以各種可能的姿態靠近試驗車上的外露突出物。凡圓柱棒中間75 mm
長的一段能觸及的突出物,均屬于外露突出物;使用游標卡尺、半徑規測量GB 3565—2005中4.2規定的
形狀尺寸。
7.2.6.3 防碰擦
采用觸摸、目視方法進行檢查。
7.2.7 車速提示音
7.2.7.1 提示音的車速值
將試驗車放置測試場地并使驅動輪離地,接通電路,調節車速至提示音鳴響,用測速表測量驅動輪GB 17761-20××
11
的轉速,再按公式(3)計算起始鳴響時車速值。
1000
60
 
n D   


 ………………………………………(3)
式中:
 — 車速,單位為千米每小時, (km/h) ;
D — 驅動輪直徑,單位為米, (m) ;
n — 驅動輪轉速,單位為轉每分鐘, (r/min) 。
7.2.7.2 提示音聲壓級
提示音聲壓級按下列規定測量:
a)測試環境:
1) 測試場地應當為表面干燥的由混凝土、瀝青或具有高反射能力的硬材料(不包括壓實泥土
或其他天然材料)構成的平坦地面。場地內應當能劃出一呈長方形的測試區域,長方形四
邊距試驗車外廓(不包括車把)至少3 m,在此范圍內不得有影響聲級計讀數的障礙物存在。
聲級計傳聲器離道路邊緣的距離應當不小于1 m。
2) 測試時除測試人員和騎行者外,在測試區域內不得有其他人員。測試人員和騎行者的位置
不應當影響儀表讀數。
3) 測試應當在無雨、無雪且風速不大于3 m/s的氣候條件下進行。測試時應當排除陣風對聲
級計讀數的影響。
4) 測試過程中,背景噪聲(A計權聲級)應當比受試車提示音聲壓級低10 dB(A)以上。
b)試驗方法:
1) 聲學測量儀器:聲壓級的測量應當采用一級精度的聲級計進行。
2) 將試驗車放置測試場地并使驅動輪離地,在車輛左右兩側垂直于車身中心距離2 m,高度為
1.2 m 處分別放置聲級計進行測量。
3) 接通電路調節車速至提示音響,分別讀取聲級計的最大讀數,并計算出左右兩側聲級計的
讀數平均值(保留整數位) 。
7.2.8 淋水涉水性能
7.2.8.1 淋水
淋水按下列規定進行試驗:
a) 將試驗車車身垂直于支承面,使驅動輪離地,試驗前接通電路。
b) 采用符合GB/T 4208—2017中IPX3規定的噴頭灑水裝置,流量為10 L/min±0.5 L/min,持續
時間10 min,向試驗車作全方位的噴淋灑水(自來水)。
淋水試驗后,應當立即進行涉水試驗。
7.2.8.2 涉水
該項試驗在水深100 mm的水池中進行,將電動自行車以15 km/h的速度行駛500 m。如果水池長度
不能滿足規定的連續行駛時間,可往返進行,但總行駛時間(包括在水池外的時間)應當小于10 min。
7.2.8.3 試驗后測量
涉水試驗后,應當立即對試驗車進行絕緣電阻測量。斷開蓄電池電路,將500 V兆歐表“L”端連
接試驗車線路的正極或負極,將“E” 端依次接車架、車把和電動機的外殼,檢查試驗車絕緣電阻。檢
查電動自行車是否可以正常騎行,各電器部件功能是否正常工作。
7.3 機械安全試驗GB 17761-20××
12
7.3.1 車架/前叉組合件
7.3.1.1 車架/前叉組合件振動強度
將車架/前叉組合件安裝在專用振動試驗機上,按QB/T 1880—2008中6.2.2.2規定的方法進行試
驗。
7.3.1.2 車架/前叉組合件沖擊強度
7.3.1.2.1 沖擊試驗(重物落下)
按照GB 3565—2005中27.1規定的方法,以能量為80 J的沖擊力(如采用22.5 kg的重錘從360 mm
高度垂直落下)進行沖擊試驗。
如果車架裝有減震前叉,則組合件在試驗時應當使前叉處于無負荷狀態的自由長度。如果減震彈簧
可被鎖住,應當被鎖住在無負荷的長度。對裝有后減震裝置的車架,將該減震裝置緊固在相當于有一個
75 kg質量的騎行者騎坐在試驗車上一樣;如果減震裝置不允許鎖緊,則可采用同樣尺寸的實心連接代
替減震前叉或后減震裝置,兩端的連接方式與減震前叉或后減震裝置相同。
7.3.1.2.2 沖擊試驗(車架/前叉組合件落下)
試驗車按照GB 3565—2005中27.2規定的方法進行試驗時,對蓄電池安裝在車架上的試驗車,則應
當包含這個部件進行試驗。如這樣影響試驗的正常進行,可去掉蓄電池后在相應部位加相應配重。
如果車架裝有減震前叉,則組合件在試驗時應當使前叉處于無負荷狀態的自由長度。如果減震彈簧
可被鎖住,應當被鎖住在無負荷的長度。對裝有后減震裝置的車架,將該減震裝置緊固在相當于有一個
75 kg質量的騎行者騎坐在試驗車上一樣;如果減震裝置不允許鎖緊,則可采用同樣尺寸的實心連接代
替彈簧和減震器,兩端的連接方式應當與彈簧和減震器相同。
7.3.2 把立管和鞍管
7.3.2.1 把立管安全線
目測檢查把立管是否有安全線標記或裝置,并測量安全線位置。
7.3.2.2 把立管彎曲強度
按照GB 3565—2005中26.1.2的規定進行。
7.3.2.3 鞍管安全線
目測檢查鞍管是否有安全線標記;并測量安全線位置。
7.3.3 反射器、照明和鳴號裝置
7.3.3.1 反射器
目測檢查試驗車是否按規定安裝反射器裝置。反射器的光學要求按GB/T 31887—2015的規定進行測
量。
7.3.3.2 照明
目測檢查試驗車是否安裝前燈和后燈;亮度值按照GB/T 22791的規定進行。
7.3.3.3 鳴號裝置
目測檢查試驗車是否安裝鳴號裝置,檢查鳴號裝置是否有效。GB 1776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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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級計、測量場地、氣象、背景噪聲的要求同7.2.7;聲級計傳聲器放置在試驗車的正前方距離車身
2 m,高度1.2 m處,讀取聲級計示值,重復測量三次,取其算術平均值。
7.4 電氣安全試驗
7.4.1 電氣裝置
7.4.1.1 導線布線安裝
采用觸摸和目測方法進行檢查。
7.4.1.2 短路保護
檢查在試驗車充電線路中是否裝有熔斷器或斷路器保護裝置,電池輸出端電路中是否接入熔斷器或
斷路器保護裝置。
檢查熔斷器或斷路器的規格、參數是否符合使用說明書或其他明示的規定。
7.4.1.3 電氣強度
測量時應當將控制線路、動力蓄電池斷開,將耐壓測試儀正極連接試驗車線路的正極或負極,耐壓
測試儀的負極連接到車架或接地保護端,打開試驗車的電源開關,試驗電壓為500 V,跳閘電流設定為
10 mA,持續1min,觀察是否符合要求。
注:控制線路是指控制電動自行車行駛、防盜、參數分析等數字、模擬信號傳輸的線路。
7.4.2 控制系統
7.4.2.1 制動斷電功能
將試驗車的驅動輪離地,采用直流穩壓電源代替蓄電池,串聯一直流電流表,接通電路并將直流穩
壓電源的輸出電壓調至試驗車的標稱電壓,驅動電動機運轉,然后握閘制動,觀察直流電流表的電流是
否跌落小于或等于在驅動輪上無扭矩輸出時的電流(空載電流) ,確認3 s內驅動電動機是否斷電。
7.4.2.2 過流保護功能
將試驗車放置地面,驅動輪離地,采用直流穩壓電源代替蓄電池,串聯一直流電流表,并聯一直流
電壓表,接通電路并將電壓調至標稱電壓,給電動機逐漸加載至控制系統的輸入電流值不再上升時,記
錄此電流值(即限流值) ,判斷是否符合使用說明書或其他明示的規定。
7.4.2.3 防失控功能
將試驗車放置地面,驅動輪離地,采用直流穩壓電源代替蓄電池,串聯一直流電流表,并聯一直流
電壓表,接通電路并將電壓調至標稱電壓,調節調速轉把至最大開度,電動機正常運行,當速度指令線
或調速指令的地線斷開時,觀察電路是否斷流。
7.4.3 電動機額定連續輸出功率
電動機固定在測功機上,連接穩壓電源、電動機和控制器,將電動機控制開關調節到最大狀態。
調整穩壓電源輸出,使電動機在額定電壓下運行,逐漸增加電動機扭矩,至電動機轉速達到額定轉
速;以此狀態運行,按GB/T 755—2008中4.2.1規定,使電動機達到熱穩定狀態。
測定額定轉速時的輸出功率,判斷是否小于或等于400 W。
注:額定轉速指為車輛以最高設計車速或斷電車速運行時,對應電動機的轉速。
當車速有篡改情況,對比篡改和未篡改的車速,取較大值。GB 1776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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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 充電器與蓄電池
7.4.4.1 充電器
充電器應當按下列試驗方法進行試驗:
a) 非正常工作保護:
在額定電壓下,充電器連接到一個充滿電的蓄電池上(該蓄電池具有使用說明書所規定的蓄電
池的最大容量) ,接線與正常使用時相反,持續10 min,充電器應當無損壞;充電器在正常工作狀
態下,短接充電器輸出接線15 s后撤除,充電器應當無損壞。
b) 防觸電保護:
1)用不明顯的力施加給符合GB/T 16842—2016規定的B型試驗探棒,器具處于每種可能的位置,
探棒通過開口伸到允許的任何深度,并且在插入到任一位置之前、之中和之后,轉動或彎
曲探棒。如果探棒無法插入開口,則在垂直的方向給探棒加力到20 N;如果該探棒此時能
夠插入開口,該試驗要在試驗探棒成一定角度下重復。 試驗探棒應當不能碰觸到帶電部件;
2)用不明顯的力施加給GB/T 16842—2016規定的13號試驗探棒來穿過Ⅱ類器具或Ⅱ類結構的
開口,試驗探棒應當不能觸及到帶電部件。
7.4.4.2 蓄電池的最大輸出電壓
將蓄電池充足電后,靜放2 h以后,用直流電壓表測量其電壓。
7.4.4.3 蓄電池防篡改
目測檢查蓄電池匹配性能,檢查是否預留擴展車載蓄電池接口。
采用長度類量具測量蓄電池與電池組盒側壁的最大間隙。
7.5 防火性能試驗
按照GB/T 5169.11的規定進行試驗。
注:防火性能試驗可使用燃燒類別證明材料替代。
7.6 阻燃性能試驗
6.5中a) ~d)規定的非金屬材料,按照GB/T 5169.16的規定進行試驗。除6.5中a) ~d)之外其
他裝飾性非金屬材料,按照GB 8410—2006中第4章的規定進行試驗。
注:阻燃性能試驗可使用燃燒類別證明材料替代。
7.7 無線電騷擾特性試驗
無線電騷擾特性按照GB 14023的規定進行試驗。
7.8 使用說明書檢查
檢查有無說明書;查閱說明書的內容是否符合要求。GB 1776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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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錄 A
(規范性附錄)
電動自行車主要技術參數設置
A.1 整車主要技術參數
外形尺寸:長×寬×高 mm×mm×mm
前后輪中心距 mm
整車質量 kg
最高設計車速 km/h
續行里程 km
百公里電耗 (kW h)/100 km
載重量 kg
A.2 蓄電池主要技術參數
蓄電池類型
容量 Ah
標稱電壓 V
A.3 電動機主要技術參數
電動機型式
標稱功率 W
額定轉速 r/min
額定電壓 V
A.4 控制器的主要技術參數
欠壓保護值 V
過流保護值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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